5.2.1 水槍、引水管、水泵的出廠檢驗,可按實際工況組裝成整體后進行使用性能 的檢驗,其結果應符合3.6條要求。
5.2.2 儲水容器和水電阻率測量儀出廠檢驗,應按4.3條和4.4條規(guī)定進行,其結 果應符合3.4條和3.5條技術要求。
5.3 產品檢驗可采用抽樣檢驗。第一次抽樣3套,經檢驗如有1套不合格應加倍 抽樣作第二次檢驗;如再有不合格,該批產品作報廢。
6 標志、運輸包裝
6.1 標志
標志刻印須明顯持久,其內容為:
a.制造廠名、商標、工具名稱;
b.型號、規(guī)格、性能、質量等技術參數(shù);
c.制造年、月;
d.使用電壓等級范圍。
6.2 運輸包裝
6.2.1 引水管、水槍等絕緣工具應用塑料或人造革袋封裝后再裝入木箱內。
6.2.2 水泵應用防雨木箱包裝,箱板厚度不小于12mm,且應使水泵緊固在箱中。
6.2.3 水電阻率測量儀應用泡沫塑料專用盒封裝。如隨水泵等工具一并裝運時,應 固定在木箱內。
6.2.4 產品托運應在包裝箱外注有防潮、防壓等標志。
6.2.5 包裝箱內必須附有產品裝箱單及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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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帶電作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超高壓輸變電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鑫茂、劉新平、徐詩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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