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A
電力系統(tǒng)通信年報統(tǒng)計實施細則
(補 充 件)
A1 說明
A1.1 為建立健全電力系統(tǒng)通信的基礎資料,準確掌握通信網的線路、設備、人員 等情況,電力系統(tǒng)通信統(tǒng)計正式納入《電力系統(tǒng)通信管理規(guī)程》。
A1.2 電通中心結合電力系統(tǒng)實際編制了各類統(tǒng)計表(見表A1~表A10)并開發(fā)了 統(tǒng)計軟件。要求有微機的單位同時報送軟盤與報表;無微機的單位應盡快配置微 機,在此之前報送報表。
A1.3 各單位可根據(jù)本“細則”有關要求和本網實際作出具體規(guī)定。
A2 填報原則
A2.1 凡電力系統(tǒng)自建、合建、租用的通信線路均屬統(tǒng)計之列。
A2.2 為防止報表的重復或遺漏,各類統(tǒng)計表應按網、省、地、縣分別所管轄的通 信網(線路)的范圍填寫,并逐級匯總。最終由網局、直屬省局匯總報電通中心。
A2.3 網局管轄的通信線路,應由網局負責填寫,如武長衡微波電路等?缇W的通 信線路,由各網局分別填報本網所管轄的段落,如葛滬微波等。網間結合部由部 里填補。
A2.4 省局管轄的通信線路,應由省局負責填報,如鄭三微波電路等?缡〉碾 路,由各省局負責填寫本省所管轄的段落。省間結合部由網局填補。
A2.5 地、縣管轄通信線路與上述兩條類同。
A3 表格部分欄目解釋和填寫方法
A3.1 單位:指該線路、設備、通信站等所屬單位或填寫單位。
A3.2 線路名稱:填寫該線路的全稱,如京漢微波、葛滬微波、鄭三微波等。
A3.3 起止地點:填寫本單位所管轄線路范圍的起止地點。
A3.4 長度:指本單位所管轄范圍的線路長度(按四舍五入取整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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