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高溫試驗
a.溫度等級:
+40、+50、+55、±60℃;
其允許偏差范圍均為±2℃。
b.持續(xù)時間:
在試驗品溫度達到穩(wěn)定后,尚需要進行一定時間的高溫條件試驗時,其持續(xù)時間應從下列時間中選取。
2h,16h。
檢查高溫時繼電器是否能正常起動或正常工作這種適應性試驗時,則試驗的持續(xù)時間只選2h。作高溫持久或可靠性試驗時選16h。
4.5.2 低溫試驗
a.溫度等級:
-25、-15、-10、-5、0℃。
溫度允許偏差范圍均為±3℃。
b.同本標準第4.5.1b。
4.6 其他
其他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均應符合SD189-87《靜態(tài)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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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繼電保護標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能源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艾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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