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國家技術監(jiān)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g.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6.2.2 型式檢驗項目與順序
a.外觀檢查;
b.性能檢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溫試驗;
e.溫度貯存試驗;
f.抗干擾試驗;
g.濕熱試驗;
h.振動試驗;
i.沖擊試驗;
j.碰撞試驗。
上述試驗項目中f、g、h、i、j五項具有破壞性,在產品設計定型時進 行,在一般型式檢驗中慎做。
6.2.3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定
6.2.3.1 型式檢驗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作為檢驗樣品,然后分兩 組分別進行檢驗。
A組樣品按6.2.2條規(guī)定的a、b、c、d、e各條進行技術性能檢驗。
B組樣品按6.2.2條規(guī)定的f、g、h、i、j檢驗內容進行具有某種破壞性 的極限性能檢驗。
6.2.3.2 樣品經(jīng)過型式檢驗,未發(fā)現(xiàn)主要缺陷,則判定產品合格。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有 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fā)現(xiàn)主要缺陷,仍 判定該裝置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產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型式檢驗 不合格。
6.2.3.3 裝置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4.9~4.14條要求中任一條時,均按存在主 要缺陷判定。
6.2.3.4 檢驗中裝置出現(xiàn)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檢驗 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xù)往下進行檢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要重做。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每臺裝置必須在機箱的顯著位置設置持久清晰的標志。產品標志的基本內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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