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I賣選擇權協議
買賣選擇權是指在交易中,在規(guī)定時期內,按規(guī)定價格購買或出售某種證券或期貨的權利,或在交易所外,按一定條件買賣某宗商品或財產的權利。在礦產勘查領域,運用買賣選擇權協議也較為普遍。其含義是:某宗礦地產之礦權人,作為買賣選擇權協議中的授予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若某家作為被授予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按照協議履行了雙方約定的條件,則授權被授予人取得該礦地產之礦權,或其中一部分的未分權益。這個過程是由所謂買賣選擇權協議的合同來約束的。它是商業(yè)性礦產勘查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由礦業(yè)活動的高風險、高收益和長周期的特點所決定的。一方面,探礦權人可能已沒有足夠資金進行勘查或接續(xù)開發(fā),同時又難以貸款或進行項目融資,也不愿意IPO(公開上市),需要尋找另外一家公司的幫助以共擔風險,但礦權人也不愿將礦權一次性“賣斷”,還希望能夠參與未來收益。這時,就可以選擇通過買賣選擇權協議來“參出”(farm-out)。另一方面,試圖購買礦業(yè)權的公司也可能不愿冒很大風險一次性支付大量現金來“買斷”,而需要充足的時間勘查此礦地產,并根據自己判斷的遠景最終決定是“進入”還是“退出”。
。ㄈ┞摵巷L險經營協議
聯合風險勘查經營協議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以合同為依據建立的一個聯合組織,他們將各自的資金、資產、技術、技能、經驗、時間或其他資源組合起來,進行或承諾一個特定的項目,一般約定分擔風險并分享利潤,每個當事人對聯合風險勘查經營協議均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它與公司及合伙企業(yè)存在很大區(qū)別:聯合風險勘查經營協議本身沒有任何資產,沒有收人,也沒有利潤,每個當事人都至少是聯合風險經營資產的一部分法律所有人或利益所有人,每個參與聯合風險經營的當事人按照約定分配開采出的礦產品的產量(而不是利潤),分別獨立核算。它的一般特征包括:各參與方的初始權益由談判而定,主要取決于各方對聯合項目資產的貢獻;達成協議后,要求各當事人按其股權比例分攤年度勘查預算,乃至以后的礦山建設費用與經營費用;一般情況下允許某當事人不繳足其應攤款項,但由此亦導致權益稀釋;勘查完成,尤其是可行性研究完成并決定建設礦山之后,每個參與人將有60~90天的時間籌集其應分攤的礦山建設資金。聯合風險勘查經營協議的各參與人均是權益(探礦權)的共有人,各方按比例分配產量。勘查者選擇采用聯合風險勘查經營協議的主要考慮包括:稅收方面可能的優(yōu)惠;分散風險;資源互補;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的變化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