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區(qū)塊范圍內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保持該范圍內的探礦權繼續(xù)有效。待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探礦權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法定期限前,可以申請該范圍內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繼續(xù)保留,經批準后可以不投入勘查,但必須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每次不超過2年,最多只能申請2次。建立探礦權保留制度,有利于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探礦權人可以在保留期內籌資進一步勘查或開采,也可以融資進行合資、合作勘查與開采,還可以依法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而獲取投入回報。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實行了探礦權保留制度。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qū)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 2 次,每次不得超過 2 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