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保當U大或者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的;
。玻淖兛辈楣ぷ鲗ο蟮;
。常浺婪ㄅ鷾兽D讓探礦權的;
4.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1.登記費100元(地發(fā)[1987]289號);
2.探礦權使用費:第1至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km2,從第4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為每平方公里第年500元(國務院第2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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