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生產廠必須確保制成產品的穩(wěn)定性和交貨的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 廠家除向買方提供抽樣試驗的結果以外,還可向買方提供對材料和生產過程的檢 查結果。
5 驗收檢查和試驗
必須在有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由買方任意選擇進行驗收檢查。驗收試驗 可以利用制造廠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也可在一個實驗室里進行。試驗結 果有矛盾時,可邀請各方面代表共同進行試驗。
5.1 基本檢查
在買方選擇的方案上,對任何一批屏蔽服的全部或部分產品進行以下檢查:
a.外觀檢查;
b.電氣試驗,在屏蔽服的任意兩點之間測量電阻。
5.2 附加試驗
如買方要求時,可以在交貨的那批屏蔽服上進行抽樣檢查,可以重復進行GB 6568.2第2章所述的全部試驗或部分試驗。經雙方協商,也可以進行本標準所未 作規(guī)定的補充試驗。
6 修改
制造廠要對屏蔽服作任何特性修改時,都必須事先征得買方同意(無論這些特 性是本標準中規(guī)定的或未規(guī)定的)。對屏蔽服作過任何修改以后,都必須重新進行 型式試驗,同時要改變型號標準和貯存新的標準試樣。如果只作部分型式試驗可 以使其性能得到驗證的話,也可以只進行部分型式試驗。
7 標志、包裝
7.1 標志
屏蔽服必須打上明顯且持久的標志,其標志應包括如下內容:
a.制造廠名或商標;
b.型號名稱;
c.制造年份、月份;
d.使用電壓等級;
e.號型標志。
以上內容用一種藍色三角形標志來顯示。在屏蔽服的上衣、褲子、帽子、手 套、短襪等各部件均必須牢固地裝上三角形標志(見圖1)。三角形標志的尺寸參數 (如圖2)為:
a.外側是一個深藍色的三角形框條,框條寬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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