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電源
4.1 概述
本標準所考慮的是有關(guān)遠動系統(tǒng)(或其部分)用的電源條件,校準和試驗用的電源條件不屬于本標準范圍。
系統(tǒng)運行所需的電能可由如下幾種方式提供:
--直接接到電源上;
--連接到一個置于電源和系統(tǒng)(或其部分)之間的供電裝置;
--在主電源維修或故障情況下,為維持系統(tǒng)(或其部分)的運行,由輔助或后備電源供電。
本標準未對電源阻抗進行分級。電源阻抗的影響,通過用不同負載情況下它對電壓的影響來表示:
--最大電壓是最小負載情況下的電壓值;
--最小電壓是滿負載情況下的電壓值。
4.2 交流電源
本標準僅考慮與公共電網(wǎng)電源有相同特性的交流電,而不包括較高頻率(如400 Hz)的交流電。
最常用的標稱交流電壓(50 Hz或60 Hz)見表14。
表 14 標稱交流電壓V

注:根據(jù)IEC第38號出版物,為推薦值。
4.2.1 電壓容差
有關(guān)遠動設(shè)備電壓容差見表15。
表 15 交流電壓容差分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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