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件4。
第六條 只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guī)定的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guī)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七條 只申請地質鉆探資質的,對規(guī)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guī)定的高、中級鉆探技術人員和鉆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八條 只申請巖礦鑒定、巖礦測試、巖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的,對規(guī)定的該單項以外高、中級地質實驗測試技術人員和地質實驗測試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勘查設備、儀器條件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4.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附件: 國土資發(fā)〔2008〕137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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