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體 size=6> 所謂“價款收入”,系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過招、拍、掛等市場方式,或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國有企業(yè)在申請國家出讓其無償占有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按規(guī)定補繳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知情人士告訴《財經》,對于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礦藏,是否收取“價款收入”一直界限模糊,一些地方往往根據(jù)自身理解做出不同規(guī)定,變相攫取價款收入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例如,在實際操作中,有的礦產資源勘查程度不高,未達商業(yè)勘查程度,按國家規(guī)定原則上不收價款。但由于一個礦區(qū)可能存在其他有價值的伴生礦,開采后能帶來極高經濟效益,此時若僅征收比例極低的補償費而不收取價款,當?shù)卣赡軗?jù)此認為“國家權益未能很好地得到體現(xiàn)”。
有望理順礦產有償使用體制
“一旦補償方式有所改革,這一問題就會得到改善和解決,從而理順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體制,利益格局會有新的調整,整個征收體系也會明朗化!鼻笆鼋咏鼑临Y源部的人士說。
他解釋說,因為礦產資源原產地相對集中,所以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來源地也很集中,2006年全國總計征收的逾50億元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很大部分都來自幾個重要的原產地。而一旦此次國土資源部的建議獲國務院批準,則原產地將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補償收益,集中力量進行環(huán)保和基礎設施建設,更好地促進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
《財經》另從國土資源部相關人士處獲悉,一旦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方式發(fā)生改變,國土資源部將會制定配套管理辦法,以規(guī)范和約束補償費的使用方式。(《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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