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確定一個概念之后來開展研究,主要有兩個意義所在:一,為了不使自己在未來的研究中發(fā)生概念偏差而使自己的研究對象處于變動之中,自己有必要穩(wěn)定的使用同一概念來表征同一事物和行為。二、為了和同行甚至和大眾進行溝通,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被同行甚至公眾所知悉。
學術研究不是單純的職業(yè)化行為,也不僅僅是一個學者謀生的手段,它是一個思考著的人對自己的不斷表達,它是一個人演繹生命的一種方式,搞學問在本質上是一個人的本能。在以上兩個意義中,第一個意義反映了學術研究的第一個價值,也就是學者對自己的表達,反映了學術的私人性。如果學者把自己的研究完全作為自娛自樂、自話自說的話,他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只有自己能夠理解的概念體系,然后在自己的自在世界中演繹自己的真理。這就好像世界上的一些人口極少的民族創(chuàng)設了只有自己能夠聽說讀寫的語言一樣,又好像一些速記師自創(chuàng)一些只有自己能夠知其含義的符號從而達到速記的目的一樣。
但是,這種完全的表達式學術在社會科學中卻不可取。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而社會是由人和人組成的。法律所研究的對象就是需要由法律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而法律關系的本質也就是人和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所以,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在研究過程中,必須和社會建立一套可以通用的概念體系。而只有這樣一種可供交流的表達才是一個法學研究者的有價值的表達。自我表達的的可供交流性反映出學者對人文和社會的高度負責,體現(xiàn)了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tǒng)一。
基于以上分析,在確定礦業(yè)權概念的方法就是:考察哪一個詞語能夠在包括研究者在內的公眾中能夠表征出所論及事物或者行為的基本特性。而在法學研究者的視野里,“所論及的事物和行為”必須是由法律所調整或規(guī)制的社會關系,也就是法律關系。所以給出這一個定義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礦業(yè)法律關系的構成。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