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文物局社會文物處一位工作人員昨天接受晨報記者采訪時說,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在中國雖然分屬國家文物局和國土資源部兩個部門管理,但不管屬于哪種情況,作為文物的化石都是絕對禁止買賣的。
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fā)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該《辦法》還規(guī)定,將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經(jīng)營活動的,屬于違法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也規(guī)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文物一樣,受到國家保護。
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專家邢立達之前向記者表示,中國的科研機構(gòu)和博物館絕不會把具有如此高科研價值的恐龍窩化石“出口”到國外。他說,化石合法出境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參加科學研究,二是參加展覽。
但即使是參加科學研究,我們也從來不會把真的化石留給外國,即使留,也是復制品,國外也是這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