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探礦權的性質,目前學界是有爭議的。根據憲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礦藏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從國家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了礦業(yè)權的概念,礦業(yè)權又可以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2000年11月1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fā)309號)第三條規(guī)定:“探礦權為財產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原則。探礦權人依法對其探礦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笔聦嵣,法律并沒有為探礦權定性,它屬于財產權是毫無疑問的,關鍵是只有對屬于具體的哪一種財產權做出規(guī)定才會對實踐產生指導意義。而正是出于法律對其適用規(guī)則的規(guī)定,也使學術界產生了一種普遍的觀點: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原則,礦業(yè)權是由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所以探礦權和采礦權都是他物權,屬于物權的范疇。
采礦權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其客體是礦產資源,它屬于物權的范疇沒有問題。而探礦權的權利客體并不明確,大致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探礦權是知識產權。理由是探礦權的客體是指探礦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勘查成果,即探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科學研究領域內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成果。探礦是對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礦權顯然不是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發(fā)明權,也不是發(fā)現權。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guī)定,探礦權屬于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其確切含義應當是探礦成果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探礦權屬于用益物權。這種觀點目前已被《物權法》確立下來,《物權法》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明確: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它表明《物權法》認可了探礦權、采礦權的物權性質。不管探礦權是知識產權還是用益物權,其是否可作為出資的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公司法對出資標的物范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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