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yè)權評估中,礦山生產能力具體確定如下:
1.對新建(擬建)、在建礦山,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按“一次劃界,分期置權”的原則在礦業(yè)權有效期內劃定評估范圍的,以劃定的資源儲量與實際生產年限確定生產能力;未劃定評估范圍的,應依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確定生產能力,或根據地質礦產賦存和開采技術條件按前敘生產能力的確定原則、影響因素及估算方法,模擬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確定生產能力。
2.對生產礦山的延續(xù)登記采礦權出讓評估,應根據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規(guī);蚺鷾实牡V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確定的生產規(guī)模即為生產能力參數;對于生產礦山的采礦權 抵押和上市評估,也應將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規(guī)模確定為評估的生產能力參數,但要披露實際生產規(guī)模的情況;對于生產礦山一般市場交易的采礦權評估,可以根據礦山生產能力、礦山服務年限與儲量規(guī)模相匹配原則,按前敘生產能力的確定原則及影響因素,合理確定生產能力參數,也可以根據評估委托方需要或評估目的確定生產能力參數(如咨詢性評估時,評估委托方會要求按不同生產能力進行價值估算,進行比較和決策)。
服務年限計算
根據上述確定的礦山生產能力,按下列公式計算礦山服務年限。
1.金屬礦種

式中:T—礦山服務年限; A—礦山生產能力;
Q—可采儲量; ρ—礦石貧化率。
上式中的礦石貧化率原為廢石混入率,由于混入廢石的品位一般較低,且具體數值不易確定,為簡化計算故常用礦石貧化率代替廢石混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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