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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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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 機動車輛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xié)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 對員工駕車肇事,應根據(jù)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shù)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shù)1.0 計)為限。 3.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xié)商解決賠償?shù)氖鹿,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guī)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發(fā)生事故的,按第2款規(guī)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節(jié)給予扣發(fā)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 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發(fā)生事故的,參照第2款處理。 6. 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門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 不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條例、規(guī)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yè)的。 4.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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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安全|生產|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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