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審計室簽發(fā)的審計報告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zhí)行。
(五)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室應根據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年度審計的工作計劃,經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定計劃。審計室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和審計方式,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發(fā)出審計通知書,審計室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計劃,成立審計組并在項目審計開始7天前,將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要求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六條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
第十七條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后,寫出審計報告,其內容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和發(fā)現(xiàn)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必須附有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10天內向董事長提出復審申請,董事長接到復審小組復審申請后7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在30日內進行復審,在復審中如發(fā)現(xiàn)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zhí)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
第十九條建立審計檔案。審計室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都必須按規(guī)定要求建立審計檔案,以備查考,非經批準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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