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業(yè)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xiàn)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yè)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tǒng)一的解釋與規(guī)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xié)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Rules);美國一些商業(yè)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tion1941)。 由于上述各項解釋貿易術語的規(guī)則,在國際貿易中運用范圍較廣,從而形成為一般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些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發(fā)展的各個歷史階段中都起了積極的重要作用。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之一,在當前各國都在積極謀求國際貿易法律統(tǒng)一化的過程中,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更為顯著,尤其是通過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斷修訂,有效地促進了國際貿易慣例的發(fā)展。 國際貿易慣例日益受到各國政府、法律界和貿易界的重視、在國際立法和許多國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規(guī)定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充分肯定了慣例的作用。該公約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排除適用的慣例,或雙方當事人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以及在國際貿易中被人們廣泛采用和經常遵守的慣例,即使當事人未明確同意采用,也可作為當事人默示同意慣例,因而該慣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guī)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由此可見,為了合理地商訂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確運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從業(yè)人員必須了解國際上各種通行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以便在實際業(yè)務中對其作出適當?shù)木駬窈驼_的解釋。現(xiàn)將解釋貿易術語的各種國際貿易慣例,分別簡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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