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公司為加強財務管理,增進資金運用效益,特定本細則,財務科有關人員共同遵守。
2. 凡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的購置,廠房的擴建,以及增加固定資產效能的修繕、在規(guī)定金額以上之資本性支出(即對外投資),其所需資金應以資本公積、計劃增資的 未分配盈余、折舊準備或長期借款支付。但非計劃內固定資產的購置,增加固定資產效能的修繕,可以短期資金支付。因各業(yè)務拓展的需要,其總額以不超過該生產單位占用固定資產當年度折舊準備的總額為限。
3. 凡因生產所需原料、材料、物料、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1年期以內,或1個生產周轉期以內所需的周轉資金,其所需資金來源以生產運營收入或短期借 款或額定生產周轉金支付。
但在規(guī)定金額以上及1年期以上,3年期以內的承建工程,所需的中期資金,企業(yè)部門在簽訂契約時,應盡量爭取隨工程進度約定分期付款額度,使收益與費用配合及協(xié) 調財務調度與減輕財務負擔。
4.年度計劃內長期資金的籌措,由財務科擬訂計劃,經送報核定后依規(guī)定程序辦理之;非年度計劃內的長期資金的籌措;由財務科送報核定后辦理之。
5. 無固定的長期資金來源,各企業(yè)都不得作長期固定資產的購置及對外投資,除本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外,非依規(guī)定程序核定的固定資產購置,廠房擴建,對外投資,或超 過原定計劃而增加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其所需資金,財務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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