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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職工的撫恤補償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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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因礦山事故負傷,醫(yī)療費、藥費、住院費、就醫(yī)路費全部由企業(yè)負擔;住院期間的膳費由企業(yè)負擔2/3。醫(yī)療期間工資照發(fā)。 2.職工因礦山事故負傷致殘的,分別不同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致殘撫恤金和補助費: 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的可以退休,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殘廢撫恤金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的80%,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為止;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殘廢撫恤金為本人工資的90%,并發(fā)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付至死亡時為止。護理費標準,按照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yè)適當分配工作,并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付給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傷殘前工資的10%至30%,但與殘廢后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的工資。 3.職工在礦山事故中死亡,或者殘后死亡的,由所在企業(yè)發(fā)放喪葬費,其數額相當于企業(yè)3個月的平均工資。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直系供養(yǎng)人員,每月供給直系親屬撫恤費:供養(yǎng)1人的,為死者生前工資的25%;供養(yǎng)2人的,為死者生前工資的 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yè)實行承包、租賃以后,必須把國家勞動保險的規(guī)定,納入承包、租賃合同。企業(yè)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未改變企業(yè)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人和承租人的職工身份。因此,承包人和承租人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準隨意降低勞動保險的待遇,更不允許將傷、殘、亡風險推給職工個人。 4.合同工、臨時工在礦山事故中死亡者 根據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勞動保險待遇與本企業(yè)固定工相同。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礦山事故傷亡的醫(yī)療費、致殘撫恤費和補助費、喪葬費、直系親屬的補助費,與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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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傷亡職工|撫恤補償|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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