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阻撓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違反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比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2006年采礦權價款收取標準
(一)焦煤、1/3焦煤、肥煤:3.80元/噸;
(二)煉焦配煤(瘦煤、貧瘦煤、肥氣煤):3.10元/噸;
(三)無煙煤:3.30元/噸;
(四)貧煤:2.70元/噸;
(五)優(yōu)質(zhì)動力煤(弱粘煤)、氣煤:1.50元/噸;
(六)其它煤種:1.3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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