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guī)定的有效商業(yè)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yè)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 對于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yè)”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xù)。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xù)。
。3) 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yè)”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 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并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于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xié)議)、發(fā)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xié)議)、發(fā)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xù)。
5.對于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后,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后,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后不能按規(guī)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并辦理有關核對手續(xù)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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