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關稅(Protective Tariff) 一國為保護本國的工農(nóng)業(yè)而對進口商品征收的關稅。保護關稅的稅率要高,有時高達百分之幾百,實際上等于禁止進口,從而達到保護的目的。目前,雖然可以采用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等辦法直接限制進口,以及采用傾銷、資本輸出等辦法,沖破關稅的限制,使保護關稅的作用相對減低,但它仍是保護貿(mào)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guī)定之一,指經(jīng)歐洲國家海關同盟研究,由34個國家于1950年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該協(xié)議給海關估價做了定義,被稱為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它規(guī)定海關應以進口貨物的“正常價格”(Normal Price)作為估價的依據(jù),這種估價方法除當時34個締約國外,曾為另外67個國家和地區(qū)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發(fā)展中國家以此作為估價規(guī)定。正常價格是指在進口國港口或交貨地區(qū),于交納關稅時,在賣方與買方相互獨立的公開市場上,任何買主都可能買到這種商品的的正常價格。價格中所包括的費用內(nèi)容以及影響價格水平的因素和條件,都在公約的附件中加以規(guī)定和解釋,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則。在同時,同地,同一情況的條件下,幾個不同商人進口同樣商品,其完稅價格只能有一個“正常價格”,海關認為商人申報的貨物價格符合價格定義的“正常價格”時,才接受其為估價的依據(jù),否則需由海關估定一個“正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jù),布魯塞爾估價定義是按到岸價格為標準制訂的!罢r格”是種抽象的價格概念,因此有人稱它為“抽象概念的到岸價格”(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發(fā)展中國家的估價方法采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估價規(guī)定的內(nèi)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限制,因此,經(jīng)過《關稅及貿(mào)易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mào)易談判,仍會有一部分國家以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作為本國的海關估價規(guī)定。
差別關稅(Differential Duties)指針對不同國家的同種進口商品征收稅率不同的關稅。差別關稅稅率是由正常關稅稅率和特設關稅稅率組成。差別關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差別關稅,就是實行復式稅則的關稅;狹義的差別關稅是對一部分進口商品,視其國家,價格或進口方式的不同,課以不同的稅率的關稅。差別關稅的種類很多,有多重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補貼關稅,報復關稅、平衡關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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