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yè)把海上貨物運輸?shù)娘L險分成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風險是造成損失的原因。
A.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災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蹤等具有明顯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B.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 生銹、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于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zhàn)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 保險利益
保險人所承保的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但被保險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這個利益,叫做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國際貨運保險同其他保險一樣,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利益,在國際貨運中,體現(xiàn)在對保險標的所有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達成的交易,貨物在越過船舷后風險由買方承擔。一旦貨物發(fā)生損失,買方的利益受到損失,所以買方具有保險利益。 因此由買方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只在貨物越過船舷后才生效。貨物越過船舷以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屬于保險人對買方所投保險的承保范圍。以CIF和CIP方式達成的交易,投保是賣方的合同義務,賣方擁有貨物所有權,當然具有保險利益。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在貨物啟運地啟運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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