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 應注意安排用測定繼電器的某些電氣性能或特定數據作為判定繼電器元件的機械狀態(tài)是否正常的檢驗項目。
10.3 繼電器的新安裝裝置驗收項目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0.3.1 按廠家技術資料重點復試某些重要的技術數據,以檢查產品質量是否合乎要求。
10.3.2 在整定位置下錄取完整的電氣特性和測定某些主要電氣參數,作為以后定期檢驗時核對的原始數據。
定期檢驗的項目原則上只作整定位置的某些特性,并與過去的記錄核對,用以判明各回路的參數是否變化、元件的機械狀態(tài)是否良好等等。
10.4 在進行電氣性能試驗時,因試驗方法及使用儀表設備等方面所產生的總的幅值誤差不得超過±5%;總角度誤差不得超過±5°;總的時間誤差不得大于相應的技術規(guī)定。
10.5 所有電氣性能的技術(質量)指標的制訂,主要是以制造廠提供的數據為依據,但必須考慮運行的具體情況加以補充,一般應遵守以下的原則。
10.5.1 繼電器“標度”的動作(返回)值與實際動作(返回)值的誤差應不超過制造廠技術說明中所允許的離散范圍。
10.5.2 電氣特性曲線一類的檢驗結果與制造廠提供的典型曲線比較,在相同橫坐標值下,縱坐標值相差不應大于±10%。
10.5.3 動作特性在使用范圍內允許變化值(例如相差保護的操作濾過器在不同電流下其輸出電壓相位角的相對變化值)應在制造廠提供的技術說明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
10.5.4 繼電器線圈直流電阻的測量值與制造廠標準數據相差應小于±10%。
10.5.5 所有互感器的變比(如補償變壓器的變比,阻抗繼電器的電抗變壓器及電壓變換器的變比等)的測量值與標準值相差應小于±5%。
10.5.6 所有直流繼電器的動作電壓(按整組性能考慮,如外串電阻則包括接入電阻后的動作值)不應超過額定電壓的70%,而其下限也不宜過低,應按具體使用條件適當規(guī)定。例如,對于出口中間繼電器,應特別注意防止在端子發(fā)生接地時與直流電源絕緣監(jiān)視回路構成回路而誤動作。其值一般不低于50%額定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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