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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A·T·A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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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關當局應盡可能將海關自行或代海關查扣的憑公會核發(fā)的A·T·A報關單證冊擔保進口貨物的被扣情況及處理意見通知聯(lián)保公會。 第十三條擬在進口國核發(fā)以及由相應的外國公會,國際組織或由締約一方的海關當局送交核發(fā)公會的A·T·A報關單證冊所開列的全部或部分貨物應準免征進口稅并免受任何禁止或限制進口。在出口時亦應給予相應的便利。 第十四條在本公約中,已結成關稅同盟或經濟同盟的締約各方的關境可以認為是一個單獨的關境。 第十五條如發(fā)生欺詐、違法或濫用報關單證冊等情事,不論本公約有何規(guī)定,締約各方應有權向使用該單證冊的人犯提出訴訟,追繳進口稅及其他應付的款項并給予該犯以應得的處罰。如遇此種情況,聯(lián)保公會應向海關提供協(xié)助。 第十六條本公約的附件應認為系公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本公約規(guī)定了應給予的最低限度的便利,這不妨礙締約各方實施其單方規(guī)定或按其所訂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的規(guī)定,給予或以后可以給予的更大便利。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1、締約各方應在必要時開會審議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尤其要研究各項具體措施以確保本公約解釋和實施的一致性。 2、此項會議應在締約各方提議下由理事會秘書長召開。除締約各方另作決定者外,會議應在理事會總部召開。 3、締約各方應制定會議的議事規(guī)則。締約各方的決定應由到會和參加表決的締約各方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表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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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海關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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