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其通訊的日益現(xiàn)代化使海上運輸速度明顯加快,特別是短途運輸中,貨到卸貨港而提單尚未到達收貨人處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一味讓船在卸貨港等候提單的話,除影響疏港外,還存在其他許多問題,接受保函放貨的比例因此也較以前增多。國際上一般承認由銀行出具的Nordic Form保函的合法性 ,該類保函專用于無正本提單提貨的場合,是為早點放貨開船,而由收貨人與銀行合簽的保證書,待提單到達時,用該保函換回提單,即仍是以提單為貨權(quán)憑證。在Nordic Form下,擔保銀行須負責賠償船方被追究時所受到的損失,船方可以接受該類保函交付貨物,但需注意提供保函的銀行的資信。該類保函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費用較高、銀行不愿提供、船方對銀行的資信有懷疑等使Nordic Form保函并未被完全接受!逗I谭ā分兄灰砸还(jié)的篇幅對提單作出規(guī)定,未涉及無正本提單放貨提貨的處理及責任問題,這一法律疏漏為運用國際航運慣例解決該問題留下了余地。 、鐚μ釂挝餀(quán)憑證功能的不法利用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