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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貨物還是扣押提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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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載貨物包括一般民事請求人申請扣押和承運人為行使海事請求而扣押船載貨物,均應以提單流通已被禁止或承運人占有提單為前提。這既可維護提單的流通性,也可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海上貨物扣押制度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是,被扣押貨物是否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扣押的船載貨物,應當屬于被請求人所有!笨梢,我國法律對于扣押船載貨物規(guī)定的條件十分嚴格。如果要求只能扣押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貨物,扣押貨物就會變得十分困難。因為,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權隨時可以發(fā)生轉(zhuǎn)移,貨物所有權人和有關費用的支付義務人常常不一致。民事請求人通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貨物所有權的狀態(tài)。我認為,只要是因貨物運輸產(chǎn)生的請求,都可據(jù)以申請扣押該貨物,而不論貨物所有人是否有關費用的支付義務人。在留置權方面,司法解釋擴大了可以留置的貨物的范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這是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對于建立范圍更廣泛的船載貨物扣押制度具有重要啟示。 在申請扣押船載貨物以申請扣押提單,或提單由承運人收回為前提的情況下,也不能將扣押對象與所有權掛鉤。在承運人申請扣押提單的場合,提單持有人往往是有關費用的支付義務人,并且通常是貨物所有權人。因此,承運人基本不會陷于困境。一般民事請求人申請扣押提單時,提單權利人對申請人的債務并不體現(xiàn)在提單上,而且提單權利人有時并不是貨物所有人。提單持有人是否取得提單代表的貨物的所有權,還要結(jié)合買賣合同判斷。我認為,只要被請求人對請求人負有債務,請求人就可申請扣押提單,以實現(xiàn)通過扣押貨物獲取擔保的目的。 在提單由承運人占有的情形,承運人一般已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這時,提單物權效力和流通性質(zhì)消滅,海上貨物流通終止,而貨物在陸上轉(zhuǎn)讓的需要和頻率都大為減弱。此時,貨物所有人與債務人是否一致比海上貨物容易判斷。但是,要求一般民事請求人或承運人判斷在海運期間可能經(jīng)過一系列轉(zhuǎn)讓的貨物的最終所有權人,實屬苛刻。我認為,請求人只需直接申請扣押貨物,無需事先申請扣押提單,也不論貨物是否屬于被請求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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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扣押|貨物|提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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