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此類特別條款后,如果買方違反此條款,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就應向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而這些違約金就是賣方向承運人支付的全部滯期費,或賣方支付給承運人而意欲從買方獲得彌補的部分滯期費。正如Etablissement Sonles Et Cie v.Intertradex S.A. 案中法官判決,該條款規(guī)定,買方依約定速度卸貨,如未達此速,則須付滯期費。該附款實質是在強調,買方據此附款履行相應義務,買方履行相應義務后,即可避免滯期費的發(fā)生,從而避免承運人依據租船合同向賣方索賠滯期費。如果產生滯期費,即意味著買方違反附加條款,在承運人向賣方索賠后,賣方可據此向買方索賠。這樣,買賣合同通過特別條款與租船合同達到相當?shù)呐浜匣蜚暯樱乖谛敦浉蹨谫M問題上發(fā)生的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扭轉。解釋上,此類條款并不能使買方直接承擔滯期費,它實乃以買賣合同條款及違約責任制度間接補救賣方滯期費損失。因此,賣方據租船合同承擔滯期費實為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所受的損失,此種損失能否向買方追償,關鍵要看買方是否違約。該款在于確定如果根據租船合同產生了滯期費,則根據買賣合同,該滯期費應由買方還是賣方承擔。故在本質上該條款仍屬于費用劃分條款。
。ǘ└郊訔l款獨立于租船合同
盡管英國判例將附加條款分為補償性條款與絕對性條款,但是,二者都屬獨立性條款,也就是,二者的效力都獨立于租船合同條款。正如通則2000年言,在賣方和買方引用班輪和租船合同的商業(yè)慣例時,需要明確區(qū)分當事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的義務和彼此在買賣合同中的義務。
在解釋上,補償性條款既然引用租船合同,當然應依其進行解釋。絕對性條款除了援引租船合同并加以改變外,有時也可能使用租船合同的術語,例如約定卸貨時間多少,如何起算,如何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滯期費率多少等。此時,也應對買賣合同附加條款與租船合同有關條款作同樣的解釋。 但這都不影響附加條款作為買賣合同的條款的獨立性質。況且,在附加條款未以任何方式提及租船合同時,其解釋根本與租船合同無關,盡管有時仍須考慮當事人的習慣或港口習慣。
正因為如此,在絕對條款才會發(fā)生所謂買賣雙方或賺或虧的情形。有人認為,補償性條款下,買賣雙方無虧無賺。即使在獨立性條款,買賣雙方也不應有賺或虧。因為它與補償性條款都是解決已經發(fā)生費用的承擔問題。然而,該條款可能完全未涉及租船合同,或對租船合同作了某些改變,因此,自然與租船合同不一致。而且,附加條款的屬獨立于租船合同的買賣合同違約金條款,違反該條款就要支付約定的違金。而補償性條款與獨立性條款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依前者,買賣雙方都無所謂賺與虧,而依后者,買賣雙方則有賺或虧。不過,從某種意義上,也可視補償性條款為獨立性條款,只不過它是使賣方對承運人的支付與買方對賣方的賠償一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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